下半旗志哀的礼仪据说源于英国。1612英国商船“哈兹伊斯”号在探寻一条航路时,船长被北美洲海岸的爱斯基摩人杀害。返航途中,该船以半旗方式致哀。后世引为国际惯例,沿用至今。
(一)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、国务院总理、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;
(二)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;
(三)对中单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;
(四)对世界和平成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。
发生特别重大仿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,可以下半旗志 照本条第一款(三)、(四)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,由国务院决定。
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的场所,则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。”